黎智英案  黎智英囚20年 8名認罪被告判6年至10年

黎智英案 | 黎智英囚20年 8名認罪被告判6年至10年

更新時間:10:49 2026-02-09
發佈時間:10:49 2026-02-09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多名《蘋果日報》前高層,因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罪名,今日(9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刑。現年78歲的黎智英被裁定三罪成立,判監20年,其中部分刑期與他早前欺詐案的判刑分期執行。

 

同案另外8名已認罪的被告,刑期介乎6年3個月至10年,包括前行政總裁張劍虹(6年9個月)、前副社長陳沛敏(7年)、前總編輯羅偉光(10年)、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10年)、前英文版執行總編輯兼社論主筆馮偉光(10年)、前社論主筆楊清奇(7年3個月),以及「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7年3個月)和陳梓華(6年3個月)。部分被告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另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各判囚10年。而三間相關公司各罰款300萬4500元。

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公布判刑理由,裁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是案件的核心人物,既是幕後主腦亦是推動者,因此量刑起點較高。原本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起點為21個月,最終提升至23個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則由15年增至18年。

法官同時考慮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欠佳及長期單獨囚禁等因素,認為其獄中生活比一般囚犯更艱難,遂酌情減刑:煽動刊物罪減1個月,兩項勾結罪各減1年,綜合後判監20年。

判詞指出,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並非偶然,而是經過周密策劃,並透過網上平台向本地及海外受眾散播訊息。涉案「重光團隊」更在境內外展開游說,要求外國政府對香港及中國官員施加制裁或採取敵對行動。法庭因此以15年作為量刑起點,而涉案公司則以300萬元為起點。

至於煽動刊物罪,法官認為涉案文章不僅在報紙刊印,亦於網上平台廣泛流傳,數量龐大、參與人數眾多,持續時間亦長,屬最嚴重級別。公司方面則以罰款4,500元為起點。

法官在判詞中亦強調,《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力,被告不會因法例生效前的政治立場或行為而受懲處,相關背景僅作案件脈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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