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談公務員的紀律機制,不期然回憶起在詮敍科工作時的青葱歲月。九七回歸前稱為詮敍科,是一個中國民國時期的舊官稱。「詮敍」者,指考核公務人員的聘任、資歷、功績、審定等級和薪俸的工作。今天的「局長」,以前稱作「司」,有時被人以「司憲」尊稱,我當時年紀輕輕調任到詮敍科,職銜是「助理詮敍司(紀律)」,頗有些作大的成分。
履任時和我交接的,是上手陳志雲,再之前出任過這職位的有葉劉淑儀。政務主任的生涯,是這個科幹幾年、那個署又幹幾年那樣邊做邊學的,在未有電腦存檔的年代,要靠熟讀法例條文,和參考前人的「卷宗」來學習的。當時上下級的內部通訊都用紙本檔案進行,右邊是有關個案的資料和對外便箋(memo)的副本,左邊是同一科內同事之間的通訊紀錄(minutes)。閱讀葉劉用墨水筆寫的minutes,只覺對紀律個案的分柝詳盡清晣,讓後人獲益良多。

前入境處長梁銘彥因涉嫌從事商業投資而被廉署調查,政府最後以CR59條文逼令他退休。
我經手處理的個案,大部分涉及中低層公務員的錯失(如違反部門規則、程序錯漏、擅離職守、行為不檢);一些在工作崗位或之外干犯刑事罪行而被定罪的公務員,也須要作出紀律處分,若是殺人放火那樣的嚴重罪行,或被判監超過某個日數的便須撤職查辦。對公務員來說,丟了鐵飯碗已很慘,有些還要褫奪或削減長俸,所以量刑時須特別謹慎和公正。處理的個案中我記憶較深的,是懲教署一名高級監督,被指在鎮守越南難民營期間,處理難民騷動時手法不當,但他的往績一向十分良好,自辯時的理據也不弱,以致聆訊的過程很漫長。他被判罪成後不服上訴,最終還是要被撤職。
我在回歸前一年再次被調任詮敍科,專門負責政務主任職系的管理工作,當時一位得力助手,正是現任發展局局長甯漢豪。這個職位的工作類近今天國家的「組織部」,負責整個政務主任職系的招聘、培訓、紀律、晋升和調遷,掌握的人事權力可謂不小。當年經手招聘入行的政務官當中,今天不少已卓有成就,身居要職了。但令我印象尤深的,還是一項與政務主任職系無直接關係的一項小任務,就是梁銘彥離職一案。梁君因涉嫌從事商業投資而被廉署調查,雖然最後沒被落案,但這事件及另外一些政府掌握的機密情報,已令政府無法信任他繼續出任入境處長,因而要動用殖民地條例第五十九條,逼令他以公眾利益為由退休。我因為以前有執行CR59的經驗,時任詮敍司的林煥光便請我做了些先例的蒐集和分析工作,算是出了一點棉力。
這個CR59條文已蛻變成今天的《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其實十分好用,因為信不信任你,是政府說了算,講多無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