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兩期在這專欄剛談過公務人員犯錯或失職而受到懲處或問責,想不到類似事件還接踵而來。先是立法會議員陳家珮逆線行車事件,然後是有關強制巴士乘客扣安全帶的「甩轆」奇聞。

主動揭發而自己也有份審議相關法例的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承認「走漏眼」,並就事件道歉。
陳家珮的錯失究竟孰輕孰重、她應否引咎請辭、若不請辭的話,立法會主席又應否啟動新近開設的「議員監察委員會」討論如何懲處?雖然有論者要求她問責下台,但這問題目前似還未有明顯共識。「從嚴」懲處的理據是,她自己也承認了她並不是因為不識路而無意中駛進逆線,而是因為要進入的路有阻塞,貪快而繞到下一個路口逆方向進入,換句話說她是明知故犯。她身為立法會議員,應該以身作則地堅守法治,所以有理由要罪加一等。
要「從輕」處理的話,理據則是:逆線行車本身不是刑事罪行,以《道路交通條例》下的罪行而言亦不算特別嚴重,通常警方會控以不小心驚駛,較嚴重的則是危險駕駛。陳家珮犯規的「情節」並不算嚴重,因為那裏不是大街或高速公路,從視頻所見她的車速不高,路面車輛不是特別繁忙,她的行為不會構成太大危險。而且事後她亦主動報案自首,並鄭重地向公眾道歉。權衡這些正反意見後,我傾向認為她雖罪有應得,但有理由從輕發落,例如向她發出「警告」、「訓戒」或「譴責」。而不至於要停職或更嚴重的處分。
至於安全帶事件中法律條文的失誤,提出新規例的官員和立法會議員同樣有疏忽之虞,但若論誰的責任較大,則毫無疑問是主事的運輸及物流局。但有趣的是,事發後負責審議法例條文的委員會主席陳紹雄,及主動揭發而自己也是委員會成員的江玉歡都承認「走漏眼」,並就事件道歉,而並沒有任何官員向公眾致歉,陳美寶局長只說條文有不足之處,會加以完善再行推出。
官員和議員在同一事件上的行為差異,頗值得深思。議員是民選出來的公務人員(姑勿論選民基礎有多大),一己的錯失通常不會關係到整個立法會的榮辱,而且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快速認錯能表示自己有擔當,是「止蝕」的一個做法。但官員則有更多顧慮,因為公開承認錯誤或會打擊整個政府的管治威信。之後若有人覺得因為某個官員的錯失而蒙受損失,甚至對政府興訟,認錯得太快便會吃虧了。宏福苑的大火現在仍未「燒」到有關官員,因為獨立委員會已開展工作,所以問責還須等待調查結束。這也說得通。但安全帶風波並不是甚麼大災難,條文出錯的責任也很明顯出於政府,與其閃爍其詞,不如乾脆道歉一聲,更能表現大氣。
退一萬步看,南丫島海難後政府已通過了《道歉條例》,官員若良心上覺得需要道歉的話,並不會為任何可能發生的訴訟構成不利政府的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