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審法院在二○二三年就跨性別人士謝浩霖一案頒下的裁決,歷史性地改寫了政府有關身份證上性別標示的一貫做法。變性其實是項十分複雜的工程,出生是女性的謝浩霖已切除乳房,亦接受了賀爾蒙治療和心理診斷,但因為未完成重置男性外性器的手術,沒資格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他覺得委屈而告上了法庭。政府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後敗訴,唯有放寬限制,只要求申請人完成去除性徵(即女性的乳房或男性的外性器)的手術,再加上其他五項條件,如接受賀爾蒙治療及「以另一性別生活」兩年以上等,便可申請。
禁止進入異性廁所的法例,只適用於食環管轄的公廁。
最近另一宗司法覆核案的K君,處境跟謝浩霖頗為類似,但茅頭則指向禁止進入異性公廁的《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有了謝案的先例,高院的法官判政府敗訴便可以理解,而K君更持有心理醫生簽發的所謂「廁所紙」,讓她在變性過程中可進入男廁去體驗和適應以新的性別生活。法庭給食環署一年的寬限,沒有馬上宣布規例無效,但既然政府已就身份證性別標示實行了更寬鬆的新制度,未來一年內也沒理由向K君這類人執行這規例了。
這案也讓人猛然察覺,原來政府這條禁止進入異性廁所的法例,只適用於食物環境衞生署管轄的公廁,不但管不到非政府處所的公用廁所(如商場、食肆、娛樂場所等),連政府其他部門的公用洗手間,如康文署轄下的場館也不適用,而由康文署執行的《遊樂場地規例》也沒有關於男女洗手間的條文。現時若有人進了異性洗手間,警方若證明他懷有不軌意圖便以能以《刑事罪行條例》之下的遊蕩罪予以拘捕或檢控。所以大眾也不太擔心,近年引進的「窺淫罪」也可提供另一層保障。
政府表示將會研究高院的判詞,再決定會否上訴,但既然已有以上所述的各條法例防犯別有用心的人,我認為上訴的意義已不大了。若政府真要保留這條廁所規例,不防考慮加入一個條款,豁免那些符合新制度六項要求,又未及更改身份證的跨性別人士。其實想深一層,若維持規例的目的是要防止仍是男兒身的人進入女廁(女變男的進入男廁沒甚麼風險可言),很難想像跨性別人士會構成任何危險,因為他既然想變成女性,應該是對其他女性沒興趣的人,而且他已切除了外性器,可以說是「解除武裝」了,縱使有心也無力了吧。所以這條廁所規例還是沒甚麼保留價值。
近年有關性別、性傾向、同性婚姻的訴訟越見頻繁,從各個案件的裁判所見,我們的法官(包括本地和外籍的)對這些課題上的思想和取態偏向開放。政府研判香港人大部分傾向保守,因而極力捍衛傳統價值觀,但這些涉及倫理道德的課題交由法庭來判決,也是乾手淨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