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香港終審法院就三宗涉及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和遺產承繼權的案件裁定政府敗訴,可說是香港近年在邁向包容同志平權路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現時資助房屋的「配偶資格」只限於異性配偶,法院認為此限制構成性傾向歧視,違反了《基本法》第廿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違反了《人權法案》的有關條文。
同志遺產平權案裁決當天,公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Nick Infinger在法院門外展示彩虹旗。
其實我對「人人平等」的理據並不完全認同,因為現時香港的婚姻法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在政府未修例承認同性婚姻之前,不承認同性夫婦申請資助房屋也只是「守法」而已。但政府(房屋委員會)提出的其他理據卻並不堅實,例如一、容許同性配偶申請資助房屋會延長公屋輪候時間,對其他異性夫婦不公;二、異性夫婦具有生育能力,可以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理據二明顯不應是政府制訂公屋申請資格時的一個考慮(那麼沒有生育能力或不想生育的夫婦是否不許申請?),而理據一則關乎是否適度的問題。容許在其他地方合法結婚的同性配偶申請公屋的確會增加了合資格的申請者,但沒證據顯示會帶來不能處理的嚴重後果。
我認為這是大眾利益過分凌駕小眾利益的一個實例。沒錯,我們應該保障大眾的利益,傳統家庭價值也須維持,但是否完全沒有容得下一些另類情況的空間,以展示一個開明社會對小眾群體應有的同理心?同理,在另一宗涉及繼承權的案件,終審庭認為現時《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對同性配偶的差別對待構成性別歧視。在資助房屋的個案,政府還可以說公屋輪候冊會每年多了若干個申請,但這個承繼權的判決除了會影響其他可能爭奪遺產的人,並不會影響大眾的利益,所以現行的法例也是視小眾利益於不顧,終院的判決改變了這個現況,我十分認同。
同時,我們也須警惕不能只為了保障小眾的利益而犧牲大眾利益。歐美西方世界的自由主義者現在可以十分霸道,在美國多個州份,學校不容許問學生的性別,而西歐多個國家容許「性別自決」,任何人都可以不出具醫學或心理學證明而改變他們法定性別(即身份證上的性別),執法人員也不能過問,因此任何男人聲稱自己是女人便可進入女廁和女更衣室。這明顯已侵犯到他人和大眾的利益,甚至構成危險了。
所以歸根究柢,我們還須理解大自然的定律,性傾向這東西不是不可能改變,而是很難改變,性傾向屬於主流的人永遠佔社會的絕大多數,不會受某些平等對待性小眾的法例或政策「鼓吹」而由「直」變「攣」的。而性小眾人士也須尊重大眾社會的利益,不能要求全世界來遷就。能相互尊重的平等,才是直正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