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而《國務院組織法》則是貫徹實施憲法制度、規定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重要的基本法律。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通過現行憲法的同時,通過了現行的《國務院組織法》。
月前列席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日程十分充實,審議三十項議程。
去年的12月,我很榮幸參加列席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其中一項議程,就是《國務院組織法》的修訂草案。這是《國務院組織法》實施41年後首次修訂。
草案經過採納不同領域的專業意見,無論是理論基礎上,還是實際操作上,都很成熟、可行。例如,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了本法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原則,堅持依法行政,可以進一步突出國務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更好體現國務院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的定位。
此外,修訂草案中也明確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程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確定或者調整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這樣可以使得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結構、運作更加穩定,分工、權責也更加清晰。
法律法規需要嚴格執行,但同時也要與時並進、不斷完善。在合適的時間點上,對《國務院組織法》進行修訂,可以更好地全面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更好、更規範、更全面、更系統地服務人民群眾。希望日後在香港方面也可以多做普法工作,讓香港市民也可以更多地了解國家的法律,才能更好地融入國家的發展和生活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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