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越來越多人討論發展夜市,延長商場營業時間。吹噓一下,筆者早於今年四月已提及商場營業時間太早結束,六月已提及發展夜經濟的配套,算是走在輿論之先吧(笑)。
關於發展夜市和夜經濟,我們首先要思考清楚,發展是為了甚麼,以及為誰發展的問題。有人說香港失業率已夠低,沒有搞夜市的需要。但實際上,夜市或深宵營業的商店,是任何人口密集的大城市的應有配套,只有人口稀落的小地方才會沒有夜經濟活動。例如內地的深圳、北京、上海、成都等地,夜市及夜經濟便很繁華;在海外,東京、吉隆坡、新加坡、倫敦等,夜市及夜經濟也很發達。
所謂夜市或夜經濟,我認為不是要搞旺一兩條街,然後再吸引市民遠道過去,夜市是應該融入社區,在有人氣的地方搞起來的。首先,我要說清楚,夜市不必是大笪地式的散貨場,夜市可以只是十個八個小攤檔。大家不妨想像一下,入夜之後,在市民晚飯後時常散步之地,例如在城門河畔、將軍澳海濱長廊、東海岸公園、尖沙咀海濱長廊、維園等地方,要是有十多個小攤檔擺賣,賣一些小熱食、小飾物或小玩具等,這些地方是否會更加熱鬧,散步的體驗是否會更精彩,是否更多市民願意晚飯後出來走一走?在珠海的日月貝劇院或深圳灣公園,入夜後便會布滿這些小攤檔。
事實上,夜市的主要對象應是香港本地人,而非遊客,就如內地或吉隆坡的夜市,其實也是以本地人為主要對象,遊客是錦上添花的。畢竟本地人總會較遊客多,本地人的總體消費額也會較旅客的總體消費額為大。對旅客來說,很少有人會以逛夜市為目的而到一個地方旅遊的,但夜市確實可增加一個地方的旅遊吸引力。
發展夜市也不是為了振興經濟。在一個以金融資本主導的社會,想靠夜市振興經濟,不是太搞笑了嗎?要振興經濟,想辦法把股市搞上去,吸引更多高新科技巨企,創造更多高增值就業崗位,才是正路。搞夜市,是要增加社區的煙火氣,增加居民的快樂感和歸屬感,並且讓小市民做點小生意,賣點小東西,賺點小錢,作為正職以外的一個副收入,這才是搞夜市的主要目的。有人說搞這些小攤檔對商場商戶不公,賣點小東西交得起租金嗎?這些入夜後的小攤檔是商場的目標租戶嗎?搞社區小夜檔不是為了幫人賺大錢,看開一點,看闊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