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17:00 2023-08-31
藝人阮民安涉嫌於前年至去年間曾多次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煽動性帖文,並於早前承認煽動及洗黑錢兩罪,法官練錦鴻今(31日)於區域法院判處即時入獄26個月。此外,控方今亦向法庭申請沒收令,要求充公被告銀行帳戶內約37.6萬元犯罪得益。辯方不反對,練官因此批准命令。
被告阮民安被指發布的煽動性帖文包括指高級督察林婉儀「Madam仲海底撈緊,枝香檳仲要hold住先」、煽動慶祝總裁判官蘇惠德入院及嘲笑警員被野豬咬傷等。另外,他與妻子虛構有19歲女子被控暴動,並將售賣曲奇所籌的71萬元款項作私用。
練官今頒下判詞,斥被告為了個人利益,不惜犧牲社會安寧,指被告在涉案帖文中作出發洩式及口號式的咀咒和謾罵,大部分都是諷刺和嘲笑,大多結尾更附有宣傳黃店、被告演唱會及募捐方法。被告只是迎合及挑撥市民對政府及執法者的不滿、怨氣和輕蔑,並無提出任何建設性批評、改善方案、政治見解或合理冷靜的討論。
練官認為,被告顯然希望再次燃起社會已經逐漸平息的不滿和不安之情,更以道德勒索他人金錢,以支援違法人士及宣揚港獨,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刑責及刑期亦應等量齊觀。同時,被告身為藝人有一定知名度,每則貼文都有數千則回應及多人分享,對社會「為害非淺」。練官認為有些不甘社會事件就此平息的人會受到帖文煽動,而企圖再破壞社會安寧及秩序,案情接近國安法21條所指的「嚴重」。
此外,被告與妻子合作虛構有19歲女子,並「像製作連續劇一樣捏造人物、撰寫情節」,不僅是為了激發社會對政府不滿,更是以道德綁架同情。被告自詡身處道德高地,其行為其實是精心設計的自我宣傳和斂財手段,比一般為勢所逼或一時抵受不住物慾引誘下鋌而走險的普通罪犯更為卑劣。
練官批評,被告為了一己私利,不惜挑起社會的種種不滿、濫用市民同情心「自肥」,為了趁火打劫而煽風點火,其罪責比一般詐騙更重。而本案共涉及港幣71.8萬元及1,657次匯款,雖非極大數目,但款項是被告以高姿態詐騙及勒索同情心得來,可從中推論受騙人數逾千。
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歌迷、同事、朋友及親等皆為他讚賞有加,其岳母更稱被告「深明取諸社會、用諸社會、國必有家、家中有國的道理」,但練官認為此等美言與被告在案中的行為不符,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只是被告認罪,因此決定判處被告即時入獄2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