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13:00 2023-08-14
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中,黎智英創辦的壹傳媒以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七人,原被判處8至1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他們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聲稱他們當時只是協助和平疏散人群,屬於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於今天早上十點做出宣判。

上訴庭裁定,他們被判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了該定罪和判決。至於參與非法集結的罪名,原判維持不變,但由於部分指控被撤銷,四名原先未獲緩刑的被告都獲准減刑。其中,黎智英的刑期減少了3個月,從一年減至9個月。
上訴方辯稱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準備工作
七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他們經過審訊後被裁定犯有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處8至1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梁國雄被判囚18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和何俊仁被判囚12個月,李柱銘被判囚11個月,何秀蘭被判囚8個月。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得兩年緩刑。七人全部提出了定罪的上訴,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四人提出刑期的上訴。
上訴方辯稱這次集會是由民陣籌辦,並且沒有證據顯示這些被告達成協議或參與任何事前的準備工作。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所涉及的「流水式集會」屬於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七人只是協助和平疏散人群。律政司則反駁指出,七人提早到達現場並在帳篷集合準備,除了指示遊行路線,還凝聚群眾在一起,一直帶領群眾遊行至中環遮打花園,他們高喊口號時也有群眾響應。
獲判處緩刑的李柱銘和吳靄儀出庭旁聽,而仍然被拘留的李卓人和何俊仁則在犯人席內聽取判決。其他被告則獲准缺席此次聆訊。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宣布七人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獲得支持,撤銷了該定罪和判決,但駁回了七人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同時也駁回了其中四人對刑期的上訴。
然而,由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和刑期被撤銷。經過計算,黎智英原本被判處12個月的刑期現在減至9個月;李卓人原本被判處12個月的刑期現在減至6個月;梁國雄原本被判處18個月的刑期現在減至12個月;何秀蘭原本被判處8個月的刑期現在減至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