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11:37 2026-08-07
發佈時間:11:3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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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 Lily」事件中的「非常父母」曾先生及關小姐,早前在家分娩誕下幼子Danny。其後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批出36個月保護令,將Danny安置於收容所。兩人質疑社署做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屬任意羈留及虐待,並指當局以行政措施阻止探望及餵哺母乳,忽視嬰兒最佳利益,令健康每況愈下。上周五他們自行入稟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排期今日上午審理。
曾先生在庭外表示,現時安排家人探望Danny僅限每週兩次,且必須由社工監督,屬不成比例,違反人權原則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七條。他強調申請的核心是終止院舍照顧,讓Danny回歸家庭生活。他批評社署未提供寄養或母幼院等替代方案,令嬰兒在評估期間無法與家人共同生活。他指出,三個月大的嬰兒需要持續家庭照顧,包括母乳、肌膚接觸及即時安撫,院舍難以滿足。

曾先生與關小姐今日到高等法院為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

曾先生與關小姐今日到高等法院為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
他又指,參考國際標準如英國,限制父母與子女接觸通常需特定法庭命令,例如監督接觸令。但社署既未申請相關命令,亦未發出正式書面決定,卻限制探視每週僅兩次,屬違法且缺乏法律授權。
在醫療安排方面,曾先生透露,上周一探望時,主診醫生曾表示Danny「醫療上適宜出院」,但最終決定權卻在社署手中。醫生僅能評估醫療狀況,並未實地考察家屬照顧能力。

兩人帶同大批文件到庭。


他憂心,若Danny長期留在院舍,將影響身心發展。他提到,過往在家中時,Danny能獲即時安慰,但最近探視時一見家人便哭泣不止,反映情緒受壓。
至於上訴,他坦言存在重大阻礙,因敗訴或需承擔對方法律費用,金額難以預料且可能高昂,成為家屬考慮上訴的一大隱憂。
此外,他批評院舍透明度不足。透過查閱醫療記錄發現,Danny在一次住院前兩天已出現咳嗽,但院舍並未事前告知家屬,令他們質疑溝通存在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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