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19:38 2025-04-09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4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參與灣仔暴動,經發還重審後,陳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另外2男1女被告則認罪。暫委法官鍾明新今日(9日)早上在區域法院判刑指,案中暴動情節極為嚴重,經酌情減刑後,陳判囚3年9個月,另外3名被告則各囚2年5個月。
4名被告依次27歲補習老師賴姵岐、3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及48歲社工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4人無罪裁決,發還重審。陳再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另外3男女則承認暴動罪。
辯方求情指陳虹秀立志成社工 定罪或遭吊銷資格
鍾官今日引述辯方求情指,賴案發時22歲,原立志成為老師,畢業後成功取得教席,惟因本案無法再任職老師,其後仍於教育中心教授中國語文科。鍾案發時26歲,任職電腦程式員,得知本案要重審後精神崩潰,需留院2個月,至今仍要定期覆診。案發時23歲的龔則曾赴英學廚,2019年學成返港,原打算再到法國過工作假期,邊修讀藍帶課程邊工作。
至於陳虹秀,案發時為42歲,正任職成人綜合職業康復中心經理,為人富正義感,自90年代尾立志成為社工,表現出色,多次前往內地等不同國家參與災後支援,本案定罪判囚後可能會被吊銷社工資格,亦因患病需要服藥控制病情。
鍾官判刑時指,涉案暴動發生於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示威者超過500人,歷時逾2小時。示威者在警方反覆警告、噴射水炮下仍持續暴動,對峙叫囂,驅散後更蔓延至銅鑼灣引發另一場暴動。包括賴、鍾、龔3人在內,大部份示威者身穿全黑衣著,戴防毒面具或以面巾遮臉等,加上頭盔眼罩,顯然明知違法而意圖掩飾身份,令暴動更無顧忌,且有人帶備手袖手套、雷射筆、汽油彈、自製盾牌及棍狀物體等,可見示威者有備而來,有一定計劃組織。
鍾官﹕本案暴力程度高 情節極嚴重
鍾官續指,暴動暴力程度高,情節極為嚴重,示威者用鐵欄組成三角形路障,附以回收箱等雜物堵塞行車路,導致交通癱瘓。而示威者的大型縱火情況十分嚴重,除燃燒路障雜物外,更連同修頓球場公眾看台一併焚燒,其間一度出現爆炸聲,濃煙高達7、8層樓,觸動附近樓宇灑水系統,消防員也無法撲滅,火勢若失控蔓延,或會造成人命傷亡財物損失。鍾官認為案發地區人煙稠密,有商住店舖,暴動造成混亂,帶來危險及威脅,示威者破壞公物造成公共開支,亦滋擾公眾。
鍾官指出,雖無證據顯示4名被告帶領或號召暴動,惟賴、鍾、龔3人在場參與。其中,賴及龔分別戴頭盔防毒面具和手袖,鍾一度手持自製盾牌,陳則持擴音器叫喊為群眾撐腰,鼓勵暴動,均非單純穿著同色衣服在場支持。認為4人罪責相若,不屬最低級別,一律以5年監禁為暴動罪量刑起點。
案發逾5年一律減刑10個月
鍾官不認為控方造成無理延誤,初犯等個人因素亦非減刑理由,拒絕因此減刑。但考慮到案發至今已逾5年,其間4人承受沉重壓力,原審後本為無罪之身,發還重審後定罪之餘,更需面對長期監禁,一律酌情減刑10個月。而賴、鍾、龔3人重審即時認罪,減刑3成,且3人案發時年輕,再減刑3個月,終判各囚2年5個月。
至於陳虹秀,鍾官認為她任職社工貢獻多年,未來或需吊銷牌照,重審時案情亦爭議不多,故分別減刑4個月及1個月,判處監禁3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