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濫用有理 不應趕絕富戶

增加居屋及綠置居等供應,鼓勵公屋富戶自置物業,是較積極及有效處理富戶問題的做法。

本刊早於一年多前提出,不論從善用公帑及土地資源的角度,或是維護房屋福利政策公平性的考量,特區政府都有必須加緊打擊各類型的濫用公屋行為。

隨着房委會及房屋署在過去一段時間,先後採取多項行政措施打濫,包括強制公屋租戶限時申報入息及資產狀況、加強與不同部門以至內地查證相關資料、鼓勵物管公司協助監察,以及於今年初推出俗稱「篤灰」機制的舉報濫用公屋獎等,成效立竿見影,協助房委會於短時間內收回了約八千個現有公屋單立,數量等同一整條大型屋邨,單計建造費已為當局省回了約八十億元,並讓數以千計現時居於劣質劏房的基層家庭得以加快上樓,改善生活。

立法會上周再通過《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進一步從法律層面加強打濫,將未經授權出租或分租公屋單位牟利,以及將單位用作經營貿易或業務等嚴重濫用行為列為刑事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草案同時授權房署人員要求涉嫌違法入住公屋或經營業務者出示身份證明,引入公屋違例泊車定額罰款制度等,以增強法例的阻嚇力和當局的執法能力。

過往不時有報道揭發,有公屋租戶將單位用作診所、美容院、補習社、健身室,以至貨倉兼物流中心等商業用途,但違規者現時最多只會被終止租約及需要交還單位,阻嚇力度不足,各界都大致支持將這類嚴重濫用情況刑事化。

但與此同時,如果只是將公屋單位用作商業登記聯絡地址,偶爾在家為一兩位學生補下習、教下琴,收取少量報酬為隔籬鄰舍照顧小朋友,以至僱員在家工作、網上直播帶貨(但並非在單位交收)等,大部分市民都認同是可以接受。

類似情況等同「獅子山下」年代,不少草根階層一家大細,在家裏剪線頭、穿膠花等幫補家計,是基層市民自力更生的表現,不應被禁制以至變成罪行。政府已澄清上述情況並不會被視作嚴重濫用而觸犯法例。

另一個相類似議題是公屋富戶政策。房委會早前通過分級調高富戶需要繳交的租金水平和收緊相關的收樓條件,社會上有人舉腳支持,但亦有一些不同意見。

正如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指出,基層市民因成功上樓令租金支出減少,再加上自己努力工作令收入與資產增加,最後變成所謂的富戶,其實正是公屋政策成功達標,協助基層脫貧上進的表現,社會不應對公屋富戶持太過負面的看法。

要合理、有效地處理富戶問題,較積極做法是增加居屋及綠置居等資助出售房屋的供應,鼓勵那些經已超出租住公屋資格,但又未夠能力購買私樓的富戶自置物業,而不是通過不斷大幅加租、口誅筆伐,以至強行收樓將富戶趕盡殺絕,否則可能會出現助長公屋家庭、尤其是基層青年人選擇「躺平」的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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