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兒童受虐 舉報只是良知

五歲女童陳瑞臨被虐殺案引起社會關注,政府遂立法強制舉報虐待兒童個案,舉報是人的良知,不應再找任何推搪、辯解的藉口。

立法會上周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出現了被喻為完善選舉制度及落實「愛國者治港」後,議員們首場激烈、甚至可用激動來形容的辯論。討論焦點是指明專業人員未有依法舉報嚴重虐兒個案的最高罰則,應維持政府建議的監禁三個月,還是部分議員提議的最高可判監一年。最後三個月的建議在大多數議員支持下通過,但部分受規管的專業人員仍認為過重,擔心會令他們誤墮法網,留下刑事紀錄和喪失專業資格。

事情要由在二○一八年揭發、轟動全港的屯門五歲女童被虐殺案(又稱臨臨案)說起。五歲女童陳瑞臨當年在家中昏迷不醒,報警送院後發現她早已骨瘦如柴,身上有多達一百三十三道傷痕,部分傷口感染腐爛,最終因敗血病死亡,其大三歲的兄長亦同樣傷痕纍纍及嚴重營養不良。

臨臨的生父、繼母及外婆等至親,先後被判謀殺、虐兒和疏忽照顧等多項重罪。惟理應一早發現臨臨長期受虐、但一直視而不見的幼稚園校長、教師等卻毋須承受罪責,引起該案法官及許多社會人士不滿,紛紛要求香港效法部分海外國家,訂立強制舉報虐兒的制度和相關罪行。

政府之後成立了跨部門小組研究有關問題,最後決定進行立法,強制二十五類在工作上會接觸兒童的專業人員,包括教師、社工及多類醫護人員,如有合理懷疑兒童遭受嚴重傷害,便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向當局舉報,違者可能干犯刑事罪。

然而,當局在諮詢相關專業團體及界別議員後,先後三度調低了擬議的最高罰則。先由法改會最初建議的監禁十五年大幅調低至三年,在草案提交立法會時再減至三個月,經議員審議後又再分為兩級制罰則,變成只有極嚴重個案才有機會判監,一般瞞報、漏報只須罰款了事,引起關注虐兒團體及另一些議員的不滿,認為大大削弱了其阻嚇效力。

要求降低罰則的專業人員認為,他們並非第一身的施虐者,最多只是知情不報或疏忽漏報,強調他們可能因為工作繁忙而一時睇漏眼,或是以為已有其他人跟進而未有主動舉報,不應因而身陷牢獄。但須知兒童是沒有能力去保護自己,尤其施虐者往往是其至親,必須由其他成年人協助保護。尤其是經常接觸兒童和擁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士,其責任就自然更重,不能以工作忙、怕麻煩、怕誤會或睇漏眼為由卸責。

事實上,不少先進國家的強制舉報虐兒制度,不僅是涵蓋相關專業人員,而是連受虐兒童的親友、鄰居,以至全社會所有成年人都有法定責任。中國聖賢孟子指出,任何人見到有嬰兒即將墮井,都理應有惻隱之心去嘗試阻止,否則便「非人也」,即是變了禽獸。舉報虐兒只是人的良知,現在要透過立法來體現已令人羞愧,不應再找任何推搪、辯解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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