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灣車禍︱當「人肉路障」助警逮捕隨時違法 嚴重者會被控誤殺?

九龍灣車禍︱當「人肉路障」助警逮捕隨時違法 嚴重者會被控誤殺?

更新時間:18:36 2025-01-06
發佈時間:18:36 2025-01-06

兼任立法會議員的律師江玉歡今日(6日)早上在商台節目中指,就上周有休班海關關員在九龍灣以「人肉路障」方式,試圖協助警方攔截電單車,結果鐵騎士意外身亡一案提醒,根據現行法例,市民在行使「逮捕權」幫忙拘捕罪犯前,必須有「合理懷疑」對方干犯了有機會被判入獄超過12個月的「可逮捕罪行」(arrestable offence),否則會有違法風險,甚至干犯誤殺罪!

上周五(3日),巡邏交通警發現一輛疑車牌未安裝妥當的電單車,遂尾隨響號要求停車,惟27歲鐵騎士未有理會並繼續行駛。待駛至九龍灣宏基街時,一名休班海關關員試圖協助警方將之攔截。他衝出馬路當「人肉路障」,電單車隨後失控狂撼防撞柱,鐵騎士當場死亡;而涉事電單車的行車證及保險事後證實已過期。

若罪行不屬「可逮捕罪行」 市民武力逮捕有違法風險

汪玉歡指,即使假設涉事車手無牌駕駛,實際上也只會被判第二級罰款(5,000元)及最高判監3個月。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若車牌無效或無依交通警指示停車,也只會被判第一級罰款(2,000元)及最高判監3個月。在所犯罪行均不至於成為判監超過12個月的「可逮捕罪行」時,市民若用武力去逮捕疑犯,便可能會有違法風險。

涉案市民有可能干犯誤殺?

被問到今次個案是否嚴重至干犯誤殺時,江玉歡直言「有機會」。她解釋,誤殺未必需要意圖,只要在刑事上構成疏忽或罔顧他人安全便已有機會被控。就算未至於誤殺,當事人的行為也可能干犯其他較輕微罪行,例如《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內的「干預汽車」,即在無合法權限下干預車輛任何部分,可被判處二級罰款或判監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