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7年地契大限|精簡地契續期草案 議員建議列明「完全酌情決定」字眼 政府不採納
更新時間:17:01 2024-04-02
發佈時間:17:01 2024-04-02

本港將約有30萬個地段的地契在2047年6月30日到期,政府計劃通過立法形式將約30萬個地段的地契到期日期分批延長,並將不符合條件的地契列入「負面清單」。立法會相關的法案委員會今早召開會議,繼續審議條例。延續上次會議,有議員建議將「政府可完全酌情決定為租契續期」的有關字眼,訂明於《條例草案》,政府經諮詢律政司後,認為毋須作此做法。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解釋,法律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署長作為政府的土地代理人已經擁有完全酌情決定是否續期的權力,且該權力基礎已在《基本法》和1997年的土地政策中確立。過去的法庭判例也明確認同署長在處理政府租契和其他土地文件事務時擁有完全酌情決定權,包括是否續期。因此,政府認為不需要在現行的《條例草案》中另行訂明相關權力。

 

 

何珮玲進一步解釋,本次的《條例草案》旨在簡化地契續期的程序。法律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署長對租契續期的完全酌情決定權不會受到《條例草案》現有條文的影響或削弱,因此即使不訂明該權力,署長的完全酌情權也不會受損。即使訂明該權力,也並不代表免於法律挑戰。基於多重考慮,政府不建議在法案中訂明相關字眼,以避免對未來的法律情況造成不確定性。

本身是律師和選委界議員簡慧敏,引述過去的一宗案例,該案例中法院的判詞提到,訂明地政總署署長的權力會較為妥善。她並質疑,既然政府認為訂明該權力不會損害署長的權力,不明白為何不明確列明。何珮玲再次解釋,法庭在處理政府土地事務時,通常會接受地政總署署長行使相關的酌情權和業主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