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被揭發,22歲來自內地的女學生向學校謊報在柬埔寨應考TOEFL並及格,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3個月,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表示,若以欺騙所得的資格,再度申請工作或其他課程,如同洗黑錢般構成「Qualification-laundering(漂白虛假學歷)」,性質更為嚴重,法庭不能接受如此行為,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虛假學歷|內地女請槍考TOEFL 裁判官:騙取資格搵工進修如同洗黑錢

更新時間:16:52 2026-02-02
發佈時間:16:50 2026-02-02

早前被揭發,22歲來自內地的女學生向學校謊報在柬埔寨應考TOEFL並及格,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3個月,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表示,若以欺騙所得的資格,再度申請工作或其他課程,如同洗黑錢般構成「Qualification-laundering(漂白虛假學歷)」,性質更為嚴重,法庭不能接受如此行為,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報稱居住內地福建的22歲女學生黃鑫怡,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控罪指她於2024年5月27日,在香港企圖以欺騙手段向嶺南大學職員表示已取得達標的托福考試成績,不誠實地取得嶺南大學所提供的行政服務,即批准她畢業,並授予她公共管理及智慧管治社會科學學士學位。

裁判官覃有方指,案件涉及專上學院教育要求,包括學生誠信,被告於本案中缺乏合格成績而作謊報,比文章抄襲更為嚴重。覃官形容,若有人以欺騙手段獲取資格,再利用該資格申請工作或課程,就如同洗黑錢「將唔見得光嘅錢變得見光」,構成「Qualification-laundering(漂白虛假學歷)」,性質更為嚴重。辯方解釋,被告當時獲浸會大學「有條件取錄」,只需在入學前取得及格即可。覃官接納辯方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欺騙浸大,但指出被告於2024年中作申請,當時她的英語水平未達標,未能肯定可成功從嶺南大學畢業。

報稱居住內地福建的22歲女學生黃鑫怡,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
報稱居住內地福建的22歲女學生黃鑫怡,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
控罪指22歲女學生黃鑫怡於2024年5月27日,在香港企圖以欺騙手段,即虛假地向嶺南大學職員表示已取得達標的托福考試成績,從而不誠實地取得嶺南大學所提供的行政服務,即批准她畢業,並授予她公共管理及智慧管治社會科學學士學位。
控罪指22歲女學生黃鑫怡於2024年5月27日,在香港企圖以欺騙手段,即虛假地向嶺南大學職員表示已取得達標的托福考試成績,從而不誠實地取得嶺南大學所提供的行政服務,即批准她畢業,並授予她公共管理及智慧管治社會科學學士學位。

遭揭發後仍毫無悔意

覃官其後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悔意流於表面,其根深蒂固的價值觀扭曲,為一己私利而走捷徑,感化官認為被告不適合社會服務令。辯方坦言被告遭學校揭發後曾撒謊掩飾,是一錯再錯,但強調被告適時認罪,事後曾參與學校義工活動,又指被告價值觀或受內地成長環境影響。覃官隨即詢問辯方,是否指內地人的價值觀就是找人代考,覃官不認同辯方說法,相信內地有認真學習的學生。

辯方力陳報告內容有誤,望法庭不納入考慮,又指被告的簽證有效期至今年11月,可履行社會服務令。覃官指案例反映真誠悔意屬社會服務令的考慮因素,終採納報告建議,認為被告無真誠悔意,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

案情指,黃是嶺大公共管理及智慧管治系4年級學生,課程屬自資性質,入學要求為持有副學士及高級文憑學歷,惟入學後須證明英語能力達托福成績87分或以上,或雅思(IELTS)成績達6.5分或以上,方能畢業。

黃在2022年9月入讀該課程,原定2024年畢業。校方於2024年5月27日收到黃經電郵提交的托福成績表,發現考生照片與黃外貌不符。翌日(27日)學校職員召見黃時,黃聲稱5月在柬埔寨考托福,成績表的考生照片是黃本人,惟因覺照片拍得不太好看,故修改了照片。學校職員隨後聯絡托福機構,檢查黃的考試資格,終揭發本案。黃及後撰寫報告,承認請人代她考托福。

連考4次不及格才請槍代考

黃在2025年2月8日被捕,她在警誡會面稱曾應考托福及雅思4次但成績不達標,得悉在柬埔寨考試比較容易獲取好成績,故安排到柬埔寨考托福。惟當日到達柬埔寨試場後,因病感不適,其後一名不知名者聲稱能以300元美金在柬埔寨請人代她考托福,最後收到成績表,她不認識考生照片中的人,故將照片修改成自己的樣子。

同案另一名24歲無業男被告賈鵬,報稱居住於內地深圳,早前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被判處入獄3個月。控罪指,他於去年5月21日,在香港企圖以欺騙手段,即虛假地向嶺南大學職員表示他己取得達標的托福考試成績,從而不誠實地取得嶺南大學所提供的行政服務,即以批准他畢業,並授予他公共管理及智慧管治社會科學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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