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監管釋囚條例》賦權予懲教署署長,如信納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便可向獨立的「監管釋囚委員會」建議提早釋放該囚犯。

首名國安犯獲批提早出獄 國安法制恩威並施有理據︱政官莊

更新時間:18:25 2025-11-06
發佈時間:18:25 2025-11-06

因協助戴耀廷組織及策劃非法初選顛覆圖謀的「35+顛覆案」從犯證人趙家賢,於去年五月被判「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法官考慮到其認罪並協助控方檢舉案中違法圖謀等因素,最終判囚七年。按推算,趙應於二○二八年初才獲釋,但他原來於十月二十八日已出獄,成為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名國安罪犯提早獲釋。

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頭等大事,通過法律嚴懲從事危害國安活動的罪犯屬國際通例,而香港的國安法制更加是恩威並施。當中《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監管釋囚條例》作出修訂,賦權予懲教署署長,在國安囚犯服刑滿三分之二刑期時,按特定機制,考慮該囚犯獄中情況等一籃子因素後,如信納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便可向獨立的「監管釋囚委員會」建議提早釋放該囚犯,讓坐言起行、真心悔改的國安囚犯,可以提早重投社會,改過自新的機會。

趙家賢於十月二十八日已出獄,成為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名國安罪犯提早獲釋。 1.3
趙家賢於十月二十八日已出獄,成為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名國安罪犯提早獲釋。 1.3

至於如何確立「不會不利於國安」的標準,則絕非單憑囚犯表達悔意的片面之詞,而是懲教署署長根據有關法例,按極嚴謹機制全方位審視囚犯獄中的更生情況,包括有否展現真誠悔改的決心及作深刻反省、去除激進思想、積極配合懲教署更生安排、重犯機會低等一系列因素而得出的結論。

自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國安犯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五年,去年因不滿未獲懲教署批准提早出獄提出司法覆核,被高院上訴庭駁回,判詞清楚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與否「不會不利於國安」這一個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提早獲釋。

有法律界人士稱,過去美西方持續污衊香港國安法制打壓人權,別有用心的媒體和境外勢力,更經常抹黑所有涉及國安罪行的在囚人士,都不會被提早釋放。但事實上,無論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或後,囚犯從來都沒有必然權利獲得提早釋放,「今次趙家賢提早釋放的實例,足以證明本港國安法制從不是鐵板一塊,而是寬嚴相濟、保障人權,特區政府恩威並施,確切給予真心悔改的國安囚犯提早釋放的機會。相信只有那些死不悔改、冥頑不靈繼續意圖威脅國家安全的在囚亂港分子被排除在外。」

該法律界人士表示,更值得留意的是,趙家賢於早前庭審中,成為從犯證人(又稱「污點證人」)挺身而出頂證戴耀廷的「攬炒」顛覆圖謀,已令其於罪成後獲得超過一半的刑期扣減,「而他協助控方舉證的供詞內容反映其悔不當初,相信亦是懲教署考慮提早釋放趙的因素之一。趙提早獲釋應能鼓勵更多國安罪犯挺身而出檢舉國安違法行為,同時推動囚犯在獄中積極更生,把握機會盡早展開人生新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