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錯後問責已遲 從根本提升管治

「部門首長責任制」具體建議訂明,當部門工作出現缺失時,可按其嚴重性展開兩級制的調查和懲處。

國家「十五五」規劃內有關香港的章節,較多人關注是金融、航運、貿易及創科等「八大中心」發展定位、新增的「加快北部都會區建設」指示,以及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等內容。但其實「十五五」也明確要求「提升港澳依法治理效能」,這一句比起「促進港澳經濟社會發展」排得更前,僅次於「一國兩制」及「愛國者治港」等基本方針,反映中央對特區的管治績效和能力的高度關注。

如果說香港在回歸前為「英國人治港」,回歸後理應換成「愛國者治港」,但更多人形容特區在回歸初期乃「公務員治港」。香港公務員當年獲公認為廉潔、高效與政治中立。時至今日,公務員隊伍的廉潔特質雖得以保持,但高效美譽則備受質疑,包括被指只懂按本子辦事,未能與時並進應用創新科技以提升工作效率等。政治中立一詞更往往被曲解為墨守成規及不積極作為,可以無視上級指令,以至不顧國家和政治、社會大局的擋箭牌,導致特區的管治效能與整體發展停滯不前。

特區政府在回歸後不久便推出「高官問責制」,將負責制訂政策的司局長職位改為可隨時解僱的政治任命,脫離「鐵飯碗」制度的傳統公務員體系,希望加強官員向市民、特首、乃至中央的問責性。之後問責制經過多次擴大,現時政治任命官員總數已逾半百,但相對總數近十八萬人的公務員隊伍仍屬極少數。故此要切實做到提升特區的管治效能,必須從更根本的公務員制度做起。

現屆特區政府強調「以結果為目標」,至今已推出多項改革,希望提升公務員的積極性和績效,包括簡化解僱長期表現欠佳人員的機制、引入表揚優秀公務員的獎項,以及在去年《施政報告》提出設立「部門首長責任制」。後者旨在將司局長官員的「政治問責」與公務員的「行政問責」更緊密結合,明確部門首長在積極領導和提升績效方面的角色,杜絕部分高級公務員少做少錯、唔做唔錯的官僚文化。

「部門首長責任制」的具體建議日前出台,訂明當部門工作出現缺失時,可按其嚴重性展開兩級制的調查和懲處。第一級由部門首長負責,處理性質不算嚴重、單一和僅涉及執行人員的缺失。若出現性質嚴重、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以至可能牽涉部門首長本人時,則可啟動由獨立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的第二級機制。早前發生的飲用水採購風波和巴士安全帶之亂,以及正在研訊中的宏福苑大火的相關部門責任問題,相信都屬於第二級的缺失事件。

然而,等到出事、出錯後才調查及處分,雖可起到亡羊補牢與警惕的作用,但也非良政善治的表現。公眾更期望各級公務員均能自覺提高工作效率、靈活性和創新精神。尤其在推動經濟及產業發展方面,要擔當「促進者」而非單純的「監管者」,積極主動為香港招商引資引才。這方面須從改革公務員的培訓、評核、晉升及調薪機制着手,做到賞罰分明,汰弱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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