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這個寸金尺土的地方,有能力自置物業的人雖不一定富有,但也算是個小資產階級了,他們要分擔大廈公用部分的維修保養,也是天經地義。這份責任可大可小,是很多人喜孜孜地成為業主那刻,很少顧慮到的。作為業主要付出的不但是金錢,而是要為整項維修工程的策劃、招標、施工、監察的全過程付出心力。有關管理一幢住宅大廈的最終責任人,是身負法律責任的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但它是否勝任,則是個大疑問。

屋苑大維修,政府有需要更大程度地介入。
但這個身負重任的法人組織,成員都是由一群業主義務出任,沒有酬勞,資格只須一個:肯捱義氣。若業主中的有識之士肯出任,那只是業主們的幸運,而不是常態。一些平民化的屋苑如居屋,這類人士也相對較少。現時法例並沒有指明法團委員的人數,所以只有十數戶的單幢樓以至過千戶的屋苑,手握決策權的可能就只有法團內較「上心」的那三數個委員,而其他業主一般都漠不關心,除非出現嚴重事故。即使有事需要全體業主出席投票決定,很多也寧願授權相熟的人去投,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便很容易左右投票的結果。這樣一個大環境下,一些耗資甚巨的維修工程便會成為串通、圍標和貪腐的溫床。一個維修翻新工程,不論規模大小,都會牽涉工程、法律、會計等等複雜技術問題,面對建築公司的人員,一個缺乏專業知識而且是義務性質的法團完全處於不對等的位置,叫他們怎樣招架?很不幸地,宏福苑的火災慘劇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發生了。
政府強制樓齡達三十年的私人樓宇驗樓以策安全,立意本來正確,但因為有時間性,小業主急於遵辦,議價能力被削弱,亦增加了被人上下其手的風險。我從建築界的朋友口中得知,香港建築業界圍標和偷工減料的情況很猖獗,競爭委員會的成立有所幫助,但調查和司法程序冗長,成效仍有待觀察。市區重建局有向業主提供一些專業意見,但畢竟有限,宏福苑中標時的價格只是一億幾千萬,跟市建局的參考價相若,但之後建築公司卻以各種藉口坐地起價至超過三億,結果每戶要分擔十多二十萬,政府也無能為力。一個普通的居屋業主,十幾萬可能是他積蓄的一大部分,而且政府的舊樓維修資助設有入息審查,通常只有領取長者生活津貼或綜援的人才有資格申請。
香港約有一半的私人樓宇樓齡超過三十年,問題之大可想而知。這次慘劇是人禍,也是制度之錯,政府的監管漏洞及有關人士的刑事責任,固然不容從輕發落,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小業主的能力與須肩負的責任之間存在巨大落差。在不改變業主應對其物業負責的基本前提下,政府似乎有需要更大程度地介入,對業界有更大的要求和限制。我希望將獨立委員會的工作完成後,政府可以着手研究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