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不一定等如公理 │ 楊立門

最近有幾宗較為矚目的案件審結完畢,想在這裏淺談一下我一己之見。《立場新聞》一案的判決,我是完全認同。記得十年前剛離開政府的時候,第一次接受這個媒體採訪,那位記者好像假設了我是對政府有所不滿而離職的,問了很多引導我批評政府的問題,當我開始要為政府辯護時,他竟顯得有點不耐煩。最後那篇訪問當然沒有「出街」,但自那次之後我便對《立場新聞》十分反感,黑暴期間他們也完全露出真面目。湯家驊說得對,西方有關煽動刊物的法例比香港更嚴,Telegram的老闆只是提供了一個公眾發聲的平台也因「允許他人進行不法行為」被拘捕。但《立場新聞》的主審法官認為他們不但刊登了多篇具煽動性的文章,而且基於這媒體的社論和創刊詞,他們是認同這些文章的觀點,路線是鼓吹「香港自決」,在運動期間成為抹黑中央和港府的工具。

有關這兩個媒體的判決,發人深省。

「屠龍小隊」案經過四個多月的審訊,陪審團上月底裁定七名被告中六名脫罪,很多人覺得很難理解,有論者還建議廢除陪審團制度,而案件理應引用國安法檢控。此案不能以國安法檢控原因很簡單,因為事發於二○一九年,還未有《香港國安法》,律政司不得不首次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所以規定審訊以陪審團方式進行。控罪指案中的爆炸會對性命及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根據有關的法庭報道,陪審團竟然問法官怎樣界定「嚴重」,這證明他們根本不能,或因為自己的偏見而不願,以一個普通人的理性和智慧去判斷是非。

陪審團的決定不容上訴,唯一告慰的是將來這類國安案件都由選定的法官審理,不用設陪審團。但我並不同意完全廢除陪審團制度(雖然一些國家已廢除了,如新加坡),它經歷了千多年的實踐和改良,一定有其存在而不倒的理由。它也是普通法和成文法其中一個分別之處,今天我們感激一國兩制讓我們的司法制度不變樣,而陪審團也是這個制度中的一環,向來沒有出過大問題,不能因為一個不合我們意的裁決而輕言把它廢掉。

至於上訴庭最近以大比數裁定港台節目《頭條新聞》並不構成辱警,我則認為是個有缺陷的裁決。三名主審法官中,兩名其實同意另一位法官的意見,即涉事節目的開首和結尾片段(穿警察制服的演員頸纏垃圾袋和出入垃圾桶)的確有辱警成分,但兩人認為主體內容只是在反映市民覺得警方在疫情中沒有盡職工作而已,所以節目整體而言沒有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節目內的侮辱成分,有就有,無就無,不能說大部分沒有便可。兩位法官的理據,你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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