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 新聞媒體有責

立法會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召開特別會議處理草案首讀和二讀,隨即馬拉松式開會作詳細審議。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期上月底結束,政府短短一周後便公布諮詢結果及最終立法建議。正在北京出席全國兩會的行政長官李家超,特意趕返香港主持特別行會,通過正式命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廿三條草案文本,翌日刊憲和提交立法會。立法會亦不敢怠慢,在上周五召開特別會議處理草案首讀和二讀,再隨即馬拉松式開會作詳細審議。

有些人會認為,中央已為特區制訂了《香港國安法》,成功令香港止暴制亂,有效打擊了在特區出現的顛覆、分裂國家,以及勾結外國勢力等危害國安行為;加上經過完善選舉制度及完善地區治理兩場改革後,立法會和區議會已由愛國者牢牢抓緊,是否仍有必要這麼急趕地立法呢?

正如李特首指出,廿三條立法乃特區的憲制責任,在回歸後已拖了二十六個年頭,於現時立法怎麼說都不算過早或過急。從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看,立法更是早一日就得一日,因為早一日完成立法,香港便少一日面對國家安全的風險。

再者,汲取○三年立法和一九年修例風波的教訓,立法過程拖得越長,給予海內外勢力興風作浪的機會便越多。事實上,在短短一個月的諮詢期,已見到美英等國及親西方傳媒,對立法內容以至香港往後的經濟前景肆意抹黑。雖然當局已迅速反駁澄清,但夜長就難免夢多,倒不如全速完成立法,令本地市民與國際社會盡快見證到廿三條不會削弱香港的人權自由與經濟活力,同時讓政府與各界可盡早集中精力拼經濟、謀發展。

迅速不等於倉促,堅定不等於專橫。政府已因應諮詢期內收到的建設性意見,從善如流,對立法內容作出多項調整。包括回應了主要來自新聞界的關注,就國家秘密相關罪行加入了統稱「公眾利益抗辯」(草案稱為「指明披露」)的免責辯護條款。

有人會質疑,維護國家安全就是最大的公眾利益,兩者應無衝突,但歷史上確有極少數特殊例子,證明一些看起來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爆料式、批判式傳媒報道,其後證實為有助維護更為重要和廣泛的公眾利益,保障了更多民眾性命和有利國家長遠利益。

也有人擔心有關「公眾利益抗辯」會遭到濫用,例如境外勢力向媒體發放一些看似符合公眾利益,但其實是以偏概全、半真半假的所謂國家秘密,藉此打擊中國政府或軍隊,從而製造混亂和引發民怨。

草案第二十九條訂明,如傳媒披露一些可能會危害國安的機密資料,其目的是揭露或避免一些會嚴重威脅政府職能、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事件,並在披露前權衡了可能帶來的損害和風險,考慮了其緊急性及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法,有關傳媒便可以相關理由作抗辯,免卻被控「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等罪行。有關條文內容完備,定義清晰,應能有效釋除新聞界的疑慮。

維護國安,人人有責。香港的新聞從業員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避免被海內外的反中亂港分子利用。作為特區新聞界的一分子,我們定當支持廿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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