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合法合憲 維護國安合情合理

特首李家超上周應中央要求提供報告,講解《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情況,當中包括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一案所衍生的法律爭議—即是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的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一如各方所料,有關做法惹來西方反華勢力的抹黑和抨擊,質疑中央及特區政府干預司法獨立,侵害人權自由,但實情是否如此呢?

先從法律角度分析,《香港國安法》乃由全國人大制訂的全國性法律,並通過《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完全符合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特區行政或立法機關均無權作出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訂明,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僅有權就相關案件的事實問題作出判決,無權對其立法原意加以演繹。因此,當該法實施出現了不清晰之處以至是漏洞,唯一合法合憲的解決方法,就是提請全國人大修改或人大常委會釋法,特區別無他選。

事實上,本港多級法院之前就有關問題作出的裁決,僅是圍繞海外律師來港執業的本地法律的詮釋,例如涉案的海外律師是否擁有相關知識和資歷,其參與對法院審理該案能否帶來裨益、由該等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會否構成風險等等,未有直接觸及《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和立法原意。故此,今次釋法也不存在所謂的干預司法獨立或推翻法院判決的問題。

香港特區政府就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一案,能否聘用海外律師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也有一些人提出,特區政府應透過緊急修改相關本地法例,直接收緊海外律師來港執業的範圍來解決問題,以避免要由中央出手進行釋法。但有關做法不單需時較長,所衍生的其他問題及對本港法律執業者制度的衝擊,亦可能比人大釋法更多和更大。

從情理角度觀之,中央和特區政府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表達關切和反對,是合情合理。即使不談本案,從之前曝光的其他案件和事件,黎智英不單純是本地某傳媒機構創辦人,而是香港反對派的「金主」、「共主」,以及與美英等境外反華勢力的聯繫人。黎今次重金禮聘來港的Tim Owen,不僅是來自英國,還是已宣誓效忠英王的御用律師,由他處理黎智英涉嫌干犯國安法的案件,難免會產生一定的國家安全風險。

對於有人質疑限制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有違《基本法》第三十五條有關選擇律師權的規定。首先,不少案例都指出,被告有權選擇律師,不等於有權在全球選擇律師。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少西方國家會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施加種種限制,部分更只能使用由當局指明或指派的律師。

尤其是經常將人權自由、司法獨立及公平審訊掛在口邊的美國,在對付被指危害該國安全的人士時,未審先判、未判先囚已屬相對仁慈,更甚是越洋派出軍隊、導彈或無人機將其就地正法,那些被擊斃者可曾有權利聘請任何律師作辯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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