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19:42 2025-01-18
發佈時間:19:42 2025-01-18
發佈時間:19:42 2025-01-18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今日(18日)表示,現時被發現濫用公屋的租戶最多只會被勒令交回單位,阻嚇性不足,因此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有關行為刑事化。她有信心修訂條例可於7月通過並在明年實施,並指當局處理個案時會情理兼備,在單位內經營小型補習班或食物工場等行為,未必會被視作嚴重濫用。
何永賢﹕代價不大 認為「博得過」
何永賢今早在電台節目上表示,公屋資源珍貴,平均月租僅2,000元,是希望給予有需要家庭一個落腳點,慢慢改善生活環境,再在房屋階梯上流。但有無住屋需求的租戶,將單住租予他人收租,當局卻只能發出遷出通知書,對他們而言代價不大,可能因而心存僥倖,認為「博得過」。因此建議修訂《房屋條例》,設立申報機制及加重罰則,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而嚴重濫用的定義,是租戶沒有居住在公屋單位並將之分租,例如將單位當作跳舞室或健身室等商業用途牟利。至於仍住在單位內,但進行如小型補習班或食物工場等商業行為的租戶,當局會界定為違反租約及收回單位,惟未必會被視作嚴重濫用。
何永賢﹕在處理個案時會情理兼備
她強調在處理個案時會情理兼備,例如租戶有滋擾行為會先行警告;做小手作或飾物到店舖寄賣,如非在屋內交易或大量生產,會視乎程度及個別個案作判斷;若證實有嚴重濫用,則不會作出警告。此外,房委會亦設有上訴機制。
何永賢又提到,舉報濫用公屋獎自1月15日實施後,當局已收到200個舉報,數字高於以往,目前正在整理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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