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13:15 2026-11-06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周四於高等法院被判監10年。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在電台節目分析案件時表示,刑事罪行涉及兩大關鍵元素,就是「行為」與「意圖」,缺一不可,兩者亦不能混為一談。
湯家驊指出,法律一般只會規管法例生效後的行為,因此涉案人士作出的行動必須發生在相關法例實施之後。不過犯罪意圖則有所不同,即使有關想法或目的早於法例生效前已存在,只要有關意圖在法例生效後仍然持續,並配合實際行動,法庭便可一併考慮。
談到量刑問題,他形容法官判刑並非一套可以精準計算的公式,而是要根據案件整體情況判斷嚴重程度。法官會按照案情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影響、被告角色及實際效果等因素衡量刑期。至於最終刑期是否合適,上訴權利不論控辯雙方均享有。據他了解,特區政府現正研究會否提出上訴,但除非初審判決出現明顯錯誤,否則上訴庭一般不會輕易推翻原有裁決。


對於法庭如何判斷案件是否屬「情節嚴重」,湯家驊認為需要同時檢視涉案行為帶來的後果,以及被告本身的影響力。他指出,黃之鋒多年來受到西方傳媒關注,又與部分外國政界人士有聯繫,因此其言論及行動產生的效果,與普通市民不可相提並論。
湯家驊表示,有些說話由一般人講出可能影響有限,但若出自具知名度及國際關注度的人物口中,外國政府或機構未必會視作普通意見,而會更認真看待。他形容,即使是同一句說話,由不同人說出,造成的後果亦可能截然不同。
他又提到,美國其後確曾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官員採取制裁措施,法庭在評估案件時,自然會考慮相關行為可能造成的實際影響,以及對國家安全構成的風險。
至於煽動性質罪行方面,湯家驊認為,除了言論內容本身,亦要看受眾是否容易接受相關訊息,以及發表言論的人本身有多大號召力。他說,如果發言者本身具有相當影響力,而受眾又傾向接受其觀點,那麼所造成的效果及破壞力,往往會比一般人大得多。
他舉例稱,即使同樣只是轉發一則帖文,由具公眾影響力的人發布,與普通網民轉載,兩者造成的傳播效果和社會影響可以有很大差距。
另外,辯方早前陳詞提到黃之鋒沒有獲得組織或資金支援,控方亦未能證明相關情況。對於外界關注何謂「串謀勾結」,湯家驊解釋,法律上的串謀重點在於「意合」,即參與者擁有共同目標,並透過行動推進有關目的。
他指出,構成串謀不一定需要簽署協議,亦毋須以白紙黑字列明合作內容。即使雙方身處不同地方,只要彼此明白對方目的並作出配合,也有機會構成串謀。而勾結外國勢力罪則涵蓋接受外部勢力支援、按其要求行事,或游說外國採取損害國家安全行動等情況。若單獨實施有關行為可構成勾結罪,多人共同參與則有可能構成串謀勾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