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19:38 2026-07-31
就社會福利署對Danny實施保護令及嚴格接觸限制,非常父母曾先生與關女士今日(31日)親赴高等法院遞交申請,正式為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曾先生表示,人身保護令旨在保障市民不會受到政府任意拘禁。他質疑社署沒有充分證據,連醫生或心理專家報告都沒有,對Danny施以酷刑般的羈留及極為苛刻的接觸禁令,嚴重侵害家庭權益與公民自由。
曾先生在高院外受訪時透露,社署不僅為Danny申請保護令,更實施極為嚴格的接觸禁令。相關法律規定,社署若要限制家長與子女見面,須承擔舉證責任,提供醫學證據或心理學家報告,證明見面會對孩子造成傷害。

社署卻始終未能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並將見面時間限制為每星期僅一兩次,每次僅十五分鐘。曾先生批評社署對此完全無法給出合理解釋,做法缺乏法律根據,屬違法行為。他強調,法庭命令原本僅要求由社署安排見面,從未指示禁止見面,但社署在執行上卻採取了最嚴苛的處置,顯然不當。
除了見面時間被嚴重剝削,曾先生亦控訴社署在訴訟中處理極為不公。他揭露,在保護令案件中,社署將多個專業會議等關鍵文件全部塗黑,導致家長完全無法查閱對方提出「疏忽照顧兒童」等指控的具體理據與實證。曾先生曾當庭向法官質疑做法有違國際法的公平審訊原則,但法官僅要求他依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待四十天以索取資料。然而,經過漫長等待後所取得的文件依然大量塗黑,理據全被隱藏。曾先生表示,在沒有證據可供檢視的情況下要求法官審判,是極為離譜且無法成立。

談及是次申請人身保護令,他澄清此次並非普通上訴,而是依法申請人身保護令。他解釋,上訴是針對法庭判決,而人身保護令是憲法層面的保護機制。當市民懷疑自己或親屬遭到政府非法羈留,即可要求法院及時介入,重新檢視該羈留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充分,以及行政或司法機關之前的審訊過程是否存在錯失或違反公平原則。透過人身保護令的重審機制,能確保個人自由不受到政府任意剝奪與監禁。

對於本次申請的結果,他坦言自己並非律師,亦無力聘請大律師或法律團隊,連遞交的文件是否有遺漏也無法完全肯定。他表示,若法庭最終決定開庭審理,面對政府可能委派的資深大律師,自己作為小市民極有可能被擊敗。因此,他並非盲目追求勝訴,亦非強求法庭作出有利判決,而是希望藉親自到法院遞交人身保護令這一行動,引起公眾對此事的關注,同時期望政府能聽見基層市民的心聲,重新審視相關措施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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