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時間:19:33 2025-09-30

法官陳廣池今日(30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名媛蔡天鳳前家姑李瑞香,因涉嫌隱瞞兒子鄺港智行蹤而被控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成立,重申控方在本案中的檢控基礎是鄺港智因涉630萬元盜竊案、在2015年潛逃及被通緝,法庭並不會因蔡天鳳命案的發展而對被告有不利推論。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作求情及判刑,其間被告還押。
控方案情指,警方於2017年3月到被告李瑞香當時住所尋找鄺港智,被告應門後稱自2016年起沒再見過兒子,警員告訴她鄺港智正被通緝。
被告對警方調查表現不合作
蔡天鳳在2023年2月21日晚上失聯,其丈夫譚方駿及母親張燕花同晚到警署報案後,鄺港智曾致電及責罵張報案前沒有通知他。當晚他打算離開加多利山單位時,被告詢問張報案一事「幾時報㗎」,又表示「有冇車來接你」、「死啦我好驚呀」、「快啲快啲」等。
後來警方致電查問被告,她表現不合作,拒絕到警署或在單位會見警方。被告又向警方表示,鄺港智常使用不同電話號碼聯絡自己及不常回港,兩人甚少聯絡,並指加多利山單位只有自己、蔡天鳳的兩名子女及家傭居住。
被告及後亦致電張,提到警方查問鄺港智下落,「係我身有屎呀鳳媽(張),你都知Alex乜嘢事㗎啦」,又指「我哋唔同你呀⋯⋯唔可以好似你咁乜都講」、「你咪照講囉,你話冇同我個仔聯絡,你可以話冇㗎嘛」。
被告在庭上辯稱,她以為丈夫鄺球和鄺港智已處理該盜竊案,鄺港智已是「自由身」及沒有被通緝,又指她只是不想提起家中醜事,並非刻意給警方假資料或誤導警方。
官指被告帶警方「遊花園」誤導及妨礙警方調查
陳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拒絕接納。他表示,被告丈夫鄺球在退休是任職警長,被告亦同意警方在2017年查問鄺港智下落一事令她刻骨銘心,但她又稱忘記當時細節,當時也沒有立即聯絡鄺球或着鄺港智聯絡警方,即使父子稱案件已解決,兩人亦從未向她提供任何銷案文件。
此外,單位內閉路電視在2月12日至22日期間拍攝到鄺港智出現,從他的衣着和行為可見,他明顯是在單位住宿,故被告指只有自己、蔡天鳳兩名子女及家傭居住的說法「不攻自破」。陳官批評這「只是語言偽術」,被告深知警方要找鄺港智,就算只是暫住,被告亦可告知警方,而非玩弄「文字遊戲」。
陳官指,雖然被告沒有責任協助警方,但她也沒有權利誤導和妨礙警方調查疑犯,也不能「放煙幕」及帶警方「遊花園」。
陳官續指,當被告致電張時,採取「以退為進」的做法,她表示張可以告訴警方任何東西,但亦提醒張可以不說、而不說並不代表說謊。陳官亦不相信被告會認為警方不會再接觸張,以作更多調查甚至出庭作供,如若被告有此想法,則令人費解,因為她並非目不識丁,其丈夫更是退休警長。
催促「快啲快啲」顯然想鄺港智盡快離開避遇警方
陳官又指,2023年2月21日,當張到警署報案,鄺港智致電張,卻並非提供任何精神或心理支持,反而責罵張。此外,加多利山單位內的閉路電視顯示,當時被告在單位內稱「快啲快啲」、「我好驚呀」等,亦透露自己沒有接聽張的電話,明顯她當時不是擔心蔡天鳳安危,而是在催促鄺港智盡快離開,減少遇上警方的機會。
當警方查問時,被告其實可以拒絕回答,但她卻給予與事實不符的答案,而被告案發時其實與鄺港智通過127次電話,明顯她向警方提供誤導或虛假資料。再加上被告曾致電張,令張認為有關鄺港智的事情、應該向警方表示不知道,被告各種行動所產生的疊加效應,足以顯示她有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陳官亦相信被告因「護子心切」而有此意圖。
65歲被告李瑞香被控於前年2月22日至23日期間,在香港意圖妨害司法公正,即妨礙和阻撓香港警務處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及其後因該調查和拘捕而可能引起的法律程序,方法是催促該鄺港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地點;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以及建議張燕花不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資料,或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