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車長拒載榴槤客引爭議 大律師解釋關鍵

更新時間:13:39 2025-06-10
發佈時間:13:39 2025-06-10

近日,一名城巴車長因無法忍受榴槤氣味,要求一名攜帶榴槤的乘客下車,並表示:「有榴槤味會影響到我揸車!」事件引發網民討論,爭議焦點落在攜帶榴槤搭巴士是否觸犯法例。

法律規範與爭議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現行法例並未明確禁止乘客攜帶榴槤等濃烈氣味的物品搭乘巴士。然而,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3A條(1)(c)(ii)條,乘客不得故意作出或安排導致他人受傷、不安、煩擾或不便。因此,在特定情況下,攜帶榴槤可能構成違規。

 

網民熱議榴槤是否屬於厭惡性物品 事件在社交平台上掀起廣泛討論。一派網民支持車長,認為榴槤屬於「厭惡性物品」,應禁止攜帶上巴士;另一派則認為榴槤味道受個人喜好影響,法例未作明確規範,司機無權強制乘客下車。

有支持車長的網民表示:「榴槤味濃烈,司機無法忍受,影響行車安全。」但也有反對者指出:「香港法律沒有限制帶榴槤搭巴士,司機不應擅自要求乘客下車。」

決定違法與否的關鍵 陸偉雄解釋,是否違法取決於現場司機或乘客的反應——如果榴槤味令司機或其他乘客感到不安或煩擾,則攜帶榴槤可能違反規例。他強調:「如果大家都接受,相安無事,則無人犯法;但若有人因榴槤味感到不安,便可能構成違規。」

違反《公共巴士服務規例》屬刑事罪行,最高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但他認為,該法例主要針對嚴重干擾巴士運作的行為,若僅因攜帶榴槤而遭控告,法庭判監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