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輪椅規管不足  大律師: 駛出馬路也不一定構成犯法行為

更新時間:13:02 2025-01-03
發佈時間:13:02 2025-01-03

近年電動輪椅在香港的普及程度逐漸上升,各種新款式層出不窮,這使得它們的外型和功率與傳統汽車的界限愈加模糊。去年10月底,昂船洲大橋發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事件,一名內地男子與他人乘坐「雙人電動輪椅」在馬路上疾馳,這一行為引發了社會對道路安全問題的廣泛關注。然而,目前的法律並不將電動輪椅視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因此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運輸署的研究小組成員指出,雖然電動輪椅在香港並不被認定為「汽車」,但昂船洲大橋已經明確禁止行人和單車使用該路段。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表示,香港對電動輪椅的法律規範仍然不完善。他強調,「即使坐電動輪椅駛出馬路,也不一定構成犯法行為。」運輸署已就「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建議規管架構向立法會進行諮詢,並認識到有必要釐清電動輪椅的法律定位。未來的規管架構將包括實務守則,以為輪椅使用者提供安全指引。

 

電動輪椅處於法律灰色地帶

運輸署原定在2023年下半年啟動針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修例工作,但至今尚未提交立法會審議。根據當局的計劃,將會對兩類工具進行規管,即「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和「電動輔助單車」。前者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等,而後者則涵蓋使用輔助馬達的單車或三輪車。然而,擬議的修例範圍並不包括電動輪椅,這使得其規管依然處於灰色地帶。

儘管如此,近年來「電動輪椅自由行」的風潮愈演愈烈,社交媒體上時常出現「輪椅駕駛者」在公路和行人路上飛馳的視頻。中國香港汽車會的永遠榮譽會長李耀培指出,由於電動輪椅和殘疾人士電動代步車等不被視為「汽車」,因此,只需持有醫管局的醫療證明,便可將其作為個人的「醫療代步工具」。這使得相關器材不屬於「機動車輛」類別,使用者無需向運輸署登記和領牌,導致政府對市面上運行的「電動醫療助行器」數量無法掌握。儘管如此,他仍強調,使用這些代步工具的人應遵守「適用於行人」的交通規則,避免在馬路或單車徑上使用電動輪椅。

電動輪椅在法律上不視作「汽車」

陸偉雄進一步解釋,儘管電動輪椅不被法律視為「汽車」,但本港已有一些法例可以間接規管其使用。天橋、隧道和高速公路通常設有禁止單車通行的規定,因此電動輪椅也應該適用這些規則。如果電動輪椅駛入高速公路,可能會違犯相關的公路及隧道附例。此外,在行人路上,電動輪椅使用者並不能隨意駛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若無明顯需要在行人路上駕駛,或其駕駛方式對公眾構成危險,都可能被視為犯罪。

運輸署 : 設實務守則 為輪椅使用者提供安全指引

運輸署在受訪時表示,已將建議的規管架構諮詢立法會的交通事務委員會及交通諮詢委員會,並正在研究相關的立法細節。他們將繼續與律政司合作推進法例修訂的草擬工作,並適時向立法會提交建議。署方強調,在修例過程中,必須將電動輪椅明確界定為「非汽車」和「非電動可移動工具」,並在規管架構中設立實務守則,以保障輪椅使用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