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條款|體育團體租借學校設施新規定 違者可被終止租借項目或禁止入校
更新時間:17:32 2024-05-09
發佈時間:17:32 2024-05-09

教育局昨日(8日)向學校發出最新的「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通告,當中新增了「國安條款」,訂明在下學年通過計劃租借學校設施的體育團體,若曾經或將會危害國家安全,或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合理相信」上述情況即將發生,便可即時終止租借項目,校方亦有權隨時中止租出設施。

「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由2017/18學年起推出,旨在鼓勵公營學校向體育團體開放校內設施舉辦體育活動。教育局昨向學校發通告公布下學年的計劃詳情,除了更新合資格參與團體名單外,亦新增了團體使用設施條款。

新增條款包括若體育團體曾經或正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或者體育團體繼續舉辦活動會影響國家安全利益時,文體旅局有權終止項目。若局方合理相信體育團體曾經或正干犯相關罪行,或繼續借用設施可能會影響國安利益時,亦可收回團體的使用權。若體育團體被發現未有遵從使用條款,學校除了能按原有規定禁止團體使用設施外,還能禁止團體進入學校範圍,甚至隨時中止借出設施。新增條款亦包括使用團體須自行清理所有廢棄物,並還原設施,保持清潔。

至於計劃的其他細節大致維持不變,學校可就體育團體借用設施後舉辦的首項活動獲得4萬元津貼,其後每項獲3萬元,最多可獲19萬元。有意參與計劃的學校可在6月底前向教育局提交申請,參與學校名單會在7月初經文體旅局轉交合資格體育團體。

去年教育局亦曾經更新學校採購指引,新增「國安條款」,列明學校在3種情況下可立即中止合約,包括公營或承辦商曾經或正在干犯或進行危害國安的罪行或行為,繼續僱用承辦商將危害國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