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涉違法展示「藥房」名銜  衞生署跟進13個案加強巡查

更新時間:13:00 2024-03-20
發佈時間:13:00 2024-03-20

衛生署一直透過各種途徑收集情報,一旦發現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與藥房相似的標識或使用「藥房」名稱,將立即展開調查,必要時也會與相關部門聯合行動。從去年9月底至今,衛生署已經跟進調查了13宗涉嫌違法展示類似藥房標識或使用「藥房」名稱的零售商個案。

 

 

其中,有一家並非藥房的零售店主因在其店內展示與藥房標識相似的標識被提起訴訟。該店主於今年3月8日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定有罪,並被罰款港幣4,000元。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在非藥房註冊場所展示與藥房相似的標識,或在與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稱、英文的「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稱都是違法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以港幣100,000元罰款和兩年監禁。

衛生署發言人提醒市民和遊客,在購買藥物時應留意藥房的正確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