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11:30 2026-05-01
發佈時間:11:30 2026-05-01
發佈時間:11:30 2026-05-01
消防處近日提出修訂《消防條例》,方向涵蓋六大範疇,包括加強消防裝置的規管、引入「責任人」制度、革新承辦商註冊及紀律機制、提升罰則與刑責、推行定額罰款、優化消除火警危險的流程,以及加強執法權力,特別針對非法燃油轉注活動。
立法會議員葉傲冬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歡迎消防處主動提出修例。他認為「責任人」制度能令管理更專業,清晰界定大廈的擁有人、佔用人及物管公司均須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物管公司將肩負更多法定責任,例如定期舉行火警演習、巡查逃生通道等,若未能履行,消防處可發出通知要求糾正,否則或構成罪行。
葉傲冬指出,新制度主要針對有物管的大廈,三無大廈不在適用範圍。他認為,物管公司責任加重,雖可能引起管理費上升的憂慮,但安全始終是首要考慮。他強調,宏福苑火災事件反映人為因素的嚴重性,修例正是要堵塞漏洞,避免有人故意關閉消防裝置,危害居民生命財產。
修例建議亦規定,若承辦商需要在深夜關閉消防栓、花灑或警報系統等九類主要裝置,必須先獲「責任人」授權,並至少提前三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批准。若未經批准而關閉,首次定罪可罰款20萬元,若罪行持續,每日再罰兩萬元。若因緊急情況需要關閉,事後亦須盡快通報。
葉傲冬認為,這些措施能有效防止人為疏漏,罰則亦相當嚴厲,足以發揮阻嚇作用。他相信,透過制度改革與責任明確化,能提升大廈持分者的防火意識,減少因管理不善或人為疏忽而引發的火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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