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13:18 2025-10-27
發佈時間:13:18 2025-10-27
發佈時間:13:18 2025-10-2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案件中三名男子被控策劃及實行爆炸行動,並密謀於同年3月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引爆一枚偽裝成墓碑、重達20公斤的炸彈。經過長達160日的審訊,陪審團以壓倒性票數裁定三人「串謀導致爆炸」罪成。
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於10月27日宣判,首被告何卓為被判監禁18年,另因他違反早前刑毀案的緩刑令,須額外服刑6日。其餘兩名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則各判囚16年8個月。陳官形容三人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不但一再犯案,更逐步升級,企圖以炸彈造成更大傷害。
案情顯示,何卓為曾租用大角咀一單位作為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場所,警方在場搜出TATP、閃粉及火箭糖等原材料。他的手機內亦發現與爆炸計劃相關的訊息,包括購買硫磺的照片及群組討論內容。閉路電視拍攝到他與其他被告多次進出該單位,並曾運送爆炸品至公共場所。
李嘉濱則被指在另一單位儲存大量化學原料,並透過網絡向內地公司購買相關物品。他曾將裝有爆炸品的行李箱搬至測試地點,並在明愛醫院及將軍澳踩線。其手機內亦有爆炸品測試片段及炸彈照片,警方在其住所檢獲「水喉通炸彈」。
張家俊則負責設計及製作遙控裝置,警方在其車輛及辦公室搜出電路板、電子火柴等物品,並確認其編程與爆炸裝置有關。他亦曾在Telegram設立機械人系統,用作操控爆炸裝置。
陳官指出,三人罔顧市民安全,炸彈威力足以造成嚴重傷亡,設計目的明顯是針對警員及周邊街坊,行為極為危險。心理報告顯示何卓為毫無悔意,重犯風險高;李嘉濱則否認炸彈具殺傷力,悔意有限;張家俊則完全否認涉案。法庭認為三人守法意識薄弱,判刑須反映社會對此類行為的嚴正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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