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電動輪椅飛車黨|自製「企位」載客 單車徑上行駛 大律師:隨時犯法兼承擔巨額賠償

屯門電動輪椅飛車黨|自製「企位」載客 單車徑上行駛 大律師:隨時犯法兼承擔巨額賠償

更新時間:18:50 2025-03-17
發佈時間:18:50 2025-03-17

擅自改裝電動輪椅載客不止危險,還可能會犯法!有網民近日在屯門發現兩部電動輪椅,座位後方疑似被人改裝成企位「載客」,還公然在單車徑上行駛。大律師陸偉雄提醒,改裝電動輪椅載客有違法之嫌,若因此駕駛方式造成意外如撞傷人,電動輪椅使用者還可能須承擔巨額賠償。

從目擊網民上載的影片可見,拍攝地點疑為鄰近輕鐵蔡意橋站的屯門河旁單車徑。畫面中有兩部電輪椅一前一後在單車徑的左邊線上行駛,而輪椅座位後方疑似被加裝了一塊企板,各站着一名女子。兩女神情非常淡定,雙手似乎都沒有扶着輪椅,其中1人還在玩手機。

不少屯門街坊看到帖子後表示,「輪椅飛車黨成日見」。有網民指兩名女子為該兩名坐輪椅長者的外傭,「依兩位外傭經常性係(喺)碼頭個邊行單車徑出元朗」、「佢哋經常咁樣一齊同行㗎,喺室內地方都見過,單車徑都見過幾次喇」、「呢兩個好出名喎,我啲街坊成日喺兆康條路見到佢哋」。

大律師:電動輪椅載客涉嫌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不少網民質疑兩部電動輪椅改裝載客及在單車徑行走屬違法。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星島頭條》查詢時指,電動輪椅並非汽車,不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但電動輪椅是為行動不便的人士設計,用它載客即違反原有設計用途,涉嫌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若發生意外,無論撞傷人或接載者受傷,均可能牽涉巨額賠償。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任何人「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另外,電動輪椅在單車徑上行駛,即干犯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9及50條,可被罰款港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