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本身未必違法,但案件涉及的所謂非建制派初選,實際最終目的為通過取得立法會過半數議席,然後綑綁式、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
坊間普遍稱作「初選案」或「47人案」的國安法案件,經過歷時一百一十八日的審訊和法官多個月考慮,至上周四正式宣判。結果十六名不認罪被告當中,僅兩人因證據不足而暫時脫罪(律政司已表明會上訴),其餘十四人被判罪成。連同早前已認罪的另外三十一名被告,定罪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六。
大部分傳媒、市民,還有西方的反華勢力,將案件焦點落在有多少人被定罪、他們的政治立場和背景,以至美西方威脅針對相關中央及特區官員,以至案中法官和檢控官的制裁行動。但正如兩位脫罪被告指出,法庭當日頒下的判詞才是主角,當中許多內容都相當重要和影響深遠,但卻被部分媒體與外部勢力有意無意地忽略。
首先,有人質疑初選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是合法行為,香港的選舉法例雖沒有直接提及初選,但只要符合相關選舉經費等法規便沒有違法。判詞斬釘截鐵地指出,初選本身未必違法,但案件涉及的所謂非建制派初選,實際最終目的為通過取得立法會過半數議席,然後綑綁式、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藉此脅逼政府落實違法違憲的「五大訴求」,而且是「缺一不可」。「五大訴求」當中包括要求由中央任命的行政長官下台,因此初選的目的實為顛覆國家政權,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
有人辯稱該次初選是一次和平、非暴力的行動,並非以槍炮等武器或遊行示威等方式來推翻政府。判詞詳細分析了《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和立法原意,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和案例,裁定不一定要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才會構成顛覆。
也有人認為,立法會議員行使投票權否決《預算案》,以至通過兩度否決《預算案》來逼使行政長官下台,乃《基本法》訂明的憲制程序,不構成《香港國安法》提及的「非法手段」。判詞清楚表示,「非法手段」並不止於刑事行為,《基本法》賦權議員審議、反對,以至否決《預算案》,但若果如案中被告所圖謀,通過無差別地否決《預算案》來逼使行政長官下台,那就是以「非法手段」達致顛覆國家政權。
除了釐清上述法律原則問題,判詞也詳述了案中各名被告的參與意圖和程度。有的是一開始便妄想藉初選顛覆政權,包括事件的始作俑者、首先提出「攬炒十步曲」並積極拉攏其他人合謀的前港大法律系教授戴耀廷。有的是在初選的不同階段,才自願、半推半就或不情不願地參與了相關顛覆圖謀。至於兩名脫罪被告,正正是由於控方未能令法官信納兩人知悉或有份參與有關圖謀。充分反映案件由舉證、審訊及至判決,都是相當審慎和嚴謹,絕非某些人所講的「政治檢控」或「莫須有」。
因此,該案根本不應被稱作初選案,而是顛覆案、攬炒案!當局有必要將其「正名」,並努力向市民及國際社會解說澄清。